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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松民初字第313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董国强与焦双明、周建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国强,焦双明,周建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松民初字第3136号原告董国强,男,汉族,农民。被告焦双明,男,汉族,无职业。被告周建梅,女,职业、民族不详。原告董国强诉被告焦双明、周建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国强、被告焦双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建梅经本院公告传唤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0年10月5日、2010年11月6日,被告焦双明分两次向我借款人民币400000元,被告周建梅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借款人焦双明出具借据,被告周建梅在担保人处签字。该借款经我多次向被告催要,���今未付。被告焦双明辩称,欠款属实,同意偿还借款400000元。被告周建梅未提交答辩亦未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2010年10月5日、2010年11月6日被告焦双明向原告董国强借款合计人民币400000元,未约定还款时间。被告周建梅为该两笔借款提供担保。该借款经原告多次催要,二被告推托至今未付。本院认为,被告焦双明向原告董国强借款合计人民币40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董国强要求被告焦双明偿还借款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焦双明向原告董国强借款时未约定还款期限,被告周建梅的保证亦未约定保证方式,应视为连带责任保证。被告周建梅应对被告焦双明的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周建梅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第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焦双明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董国强借款人民币400000元。二、被告周建梅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7300元,公告费200元,由被告焦双明负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志峰审 判 员  李 想人民陪审员  丁玉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宇阔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