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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高民初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11-07

案件名称

王志增与曹桂清、牛景祥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增,曹桂清,牛景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高民初字第78号原告王志增。被告曹桂清。被告牛景祥。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志增诉被告曹桂清、牛景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位于青州市经济开发区姜庙村村前的厂房12间、80KW变压器一台,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王志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曹桂清、牛景祥所有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彦山人民陪审员  李耀建人民陪审员  孙玉松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温宝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