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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蒙民一初字第0025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原告辜刚与被告徐继峰、黄小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辜刚,徐继峰,黄小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蒙民一初字第00254号原告:辜刚,男,1972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委托代理人:王鸽,安徽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继峰,男,1972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被告:黄小燕,女,1989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辜刚与被告徐继峰、黄小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2月29日诉讼到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芳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2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原告辜刚的委托代理人王鸽、被告徐继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小燕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辜刚诉称:2014年8月6日被告徐继峰、黄小燕夫妻二人因做生意周转资金困难向原告借款200000元,双方约定使用期为三个月,月息三分,被告徐继峰亲笔给原告出具借条一张。现原告向两被告催要欠款,被告一直无正当理由拖欠不还。原告与被告协商未果,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判令被告徐继峰、黄小燕立即偿还给原告2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月息三分计算);判令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辜刚为证明自己的主张,举证如下: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具有诉讼主体资格。2、借条一张。证明2014年8月6日被告徐继峰、黄小燕夫妻二人因做生意周转资金困难向原告借款200000元,双方约定使用期为三个月,月息三分,被告徐继峰亲笔给原告出具借条一张。3、结婚登记审查表。证明被告徐继峰、黄小燕2012年7月26日登记结婚,本起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被告徐继峰辩称:借款是事实。被告黄小燕未答辩,亦未举证。经庭审质证,被告徐继峰对原告举证均无异议。经审核,本院对原告举证1、2、3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具有证明力。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6日,被告徐继峰向原告辜刚借款20万元,双方约定月息3分,借款期限从2014年8月6日至2014年11月6日。该借条载明:“借条,今借辜刚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元)(此借款使用三个月,月息3分,2014年8月6日-2014年11月6日),借款人:徐继峰,2014年8月6日”。被告徐继峰与被告黄小燕系夫妻关系,该笔债务存在徐继峰与黄小燕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经原告催要,两被告至今未还款。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要求徐继峰偿还20万元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之间约定的借款利息,超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违反法律规定,故超出的部分,不予支持。徐继峰与黄小燕系夫妻关系,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故原告要求黄小燕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徐继峰、黄小燕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辜刚人民币2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8月6日起计算至还清款之日止,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二、驳回原告辜刚的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徐继峰、黄小燕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 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慧慧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6.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