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莲民保字第0003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13
案件名称
申请人肖胜耀与被申请人刘建新诉前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肖胜耀,刘建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莲民保字第00035号申请人肖胜耀。男,汉族。被申请人刘建新,男,汉族。申请人肖胜耀与被申请人刘建新诉前保全一案,要求对被申请人刘建新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刘建新名下价值人民币2万元的财产。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人民法院则依法解除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霞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