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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莲民保字第0003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13

案件名称

申请人肖胜耀与被申请人刘建新诉前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肖胜耀,刘建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莲民保字第00035号申请人肖胜耀。男,汉族。被申请人刘建新,男,汉族。申请人肖胜耀与被申请人刘建新诉前保全一案,要求对被申请人刘建新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刘建新名下价值人民币2万元的财产。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人民法院则依法解除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霞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