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连民终字第199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唐新强与南通一建集团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南通一建集团有限公司,唐新强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连民终字第199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通一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工农路111号华辰大厦3座4楼。法定代表人陶圣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蒋有田,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唐新强。委托代理人王廷明,江苏海西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南通一建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唐新强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2014)南民初字第9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1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南通一建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蒋有田、被上诉人唐新强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廷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2014)南民初字第98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南通一建集团有限公司缴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026元,由本院予以退还。审 判 长 赵玫审 判 员 周旭代理审判员 刘健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杨慧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