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庐民一初字第002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2-17
案件名称
王红旗与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红旗,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庐民一初字第00223-1号原告:王红旗。委托代理人:陆晓邨,安徽正茂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楠,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楼永良,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臧小鹏。被告: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负责人:楼军辉,经理。委托代理人:臧小鹏。委托代理人:徐国胜。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红旗与被告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原告王红旗申请作出(2015)庐民一初字第00223号民事裁定裁定:一、冻结被告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银行存款108万元或查封、扣押等值的其它财产;二、查封担保人王浩然名下,位于合肥市XX区XX路X号XX小区X幢XXXX室房产一套及担保人王韧名下,位于肥东X区XX小区XX幢XXXX室房产一套。之后,本院对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位于中国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XXXXXXXXXXX账户存款108万元予以冻结,并对担保财产进行了查封。现本案以调解方式结案,且原告王红旗于2015年2月11日申请解除对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上述账户存款的冻结。本院认为,原告王红旗的解封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应当解除对担保财产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位于中国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XXXXXXXXXXX账户存款108万元的冻结;二、解除对担保人王浩然名下,位于合肥市XX区XX路X号XX小区X幢XXXX室房产一套及担保人王韧名下,位于肥东X区XX小区XX幢XXXX室房产一套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梁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