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横民初字第0225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横山县亿隆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苗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横山县亿隆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苗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横民初字第02257号原告横山县亿隆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某委托代理人李某,陕西夏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苗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横山县亿隆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苗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横山县亿隆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横山县亿隆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横山县亿隆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周子斌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