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象法执字第12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龚毅与洪庆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龚毅,洪庆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象法执���第124号申请执行人:龚毅被执行人:洪庆枝本院在执行龚毅申请执行洪庆枝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扣留被执行人工资收入2107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象民初字第30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先勇审判员 李隆清审判员 徐忠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吕瑞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