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南法民执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8-06-26
案件名称
陈汉与韩志刚、陈国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汉,韩志刚,陈国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南法民执字第12号申请执行人:陈汉被执行人:韩志刚被执行人:陈国刚上列当事人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本院(2014)南民初字第534号民事裁判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韩志刚、陈国刚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16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袁长武审 判 员 :XXX代理审判员 : 黄 磊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鲁雪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