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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阳法执字第18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田阳县田州镇龙河村定贯下屯第1组与黄韬挪用资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田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阳县田州镇龙河村定贯下屯第1组,黄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阳法执字第180号申请执行人田阳��田州镇龙河村定贯下屯第1组。代表人陆文斌,该组组长。被执行人黄韬。申请执行人田阳县田州镇龙河村定贯下屯第1组与被执行人黄韬挪用资金纠纷一案。2014年10月9日,申请执行人田阳县田州镇龙河村定贯下屯第1组依据已生效的(2013)阳刑初字第200号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后,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退赔申请执行人579755.88元,交纳本案执行费8198元。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现服刑于广西钦州监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2014)阳法执字第18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条件的,可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2013)阳刑初字第200号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韦 敏审判员 陆 享审判员 黄忠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郑 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