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018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0180号原告张某甲,女。被告张某乙,男。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审判员张磊独任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某甲于2015年2月12日以双方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某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对被告张某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 磊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宋永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