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鲤民初字第28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原告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南支行与被告泉州车友贸易有限公司、王雄彬、曾丽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南支行,王雄彬,曾丽珠,泉州车友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鲤民初字第285号原告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南支行,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负责人余建国,行长。委托代理人李友谊,系该行职员。被告王雄彬,男,1974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被告曾丽珠,女,1973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泉州车友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许丽算。原告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南支行与被告王雄彬、曾丽珠、泉州车友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以其与被告王雄彬拟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南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南支行负担。审判员 郑辉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林清波速录员 XX鑫民事裁定书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