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武东开民一特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李某、胡某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鄂武东开民一特字第00002号申请人:李某。被申请人:胡某。申请人李某要求宣告被申请人胡某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查:胡某,男,1957年2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武汉市武昌县纸坊镇纸坊路85号,公民身份号码:××,系申请人李某之子。胡某原住中建三局二公司湖口基地,于2005年12月15日外出走失,经多方查找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14年2月7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寻找胡某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胡某依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胡某自2005年12月15日失踪至今已超过9年,现公告期限已届满,胡某依然下落不明。对申请人李某提出宣告胡某死亡的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胡某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柳洪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孟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