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乐执字第11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乐业县人民政府与被执行人周辉拒绝服兵役非诉行政处罚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乐业县人民政府,周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乐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乐执字第117号申请执行人乐业县人民政府,住址:乐业县城。法定代表人李艳花,县长。被执行人周辉。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乐业县人民政府与被执行人周辉拒绝服兵役非诉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乐行审字第2号行政裁定,对申请人乐业县人民政府乐政罚告字(2013)2号行政处罚告知书的第(1)项,即对周辉处罚当年义务兵年优待金3倍7932元的罚款,准予执行。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乐业县人民政府乐正罚告字(2013)2号行政处罚告知书第(1)项确定的罚款缴纳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乐业县执行指挥中心网络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周辉在金融、国土、房管、车管等部门均无财产可供执行信息,本院亦穷尽执行措施,目前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乐业县人民政府2014年4月11日作出的乐政罚告字(2013)2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处罚第(1)项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序飞审判员 田应泽审判员 杨永瑶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梁宝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