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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未民初字第0749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24

案件名称

陕西黄河消防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瑞泰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黄河消防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北京瑞泰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未民初字第07496号原告陕西黄河消防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天台八路18号。注册号610100100048177。法定代表人张志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彦玲,女,该公司员工。被告北京瑞泰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魏善庄镇查家马房村村委会北500米。注册号110115010766165。法定代表人刘海军,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黄河消防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北京瑞泰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黄河消防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黄河消防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285.5元,剩余285.5元退回原告。代理审判员  曹英萍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宋 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