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山商初字第9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刘文昌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文昌,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山商初字第90号原告刘文昌,男,1967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福山区。委托代理人杨志鹏,山东崇真(芝罘)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丽娇,山东崇真(芝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地址,烟台市芝罘区南大街108、109号。代表人李洪涛。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文昌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保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文昌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文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9元减半收取139.5元,由原告刘文昌承担。审判员 胡海宁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宋 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