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源法执字第553-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刘合梅与孟庆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合梅,孟庆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源法执字第553-3号���请执行人:刘合梅,女,1979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南麻镇老街17号。被执行人:孟庆斌,男,1986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育才街历山小区42号楼。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合梅与被执行人孟庆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对本院(2013)源民初字第30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2013)源民初字第30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审判员 崔宝春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