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府民初字第0006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原告孙卫军诉被告边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府民初字第00065号时间:2015年2月12日10时30分地点:富昌路社区审判人员 :高永平书 记 员 :白文波到庭当事人:原告孙卫军审:原告孙卫军诉被告边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7日立案受理。现被告边敏已经履行合同义务,故原告孙卫军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边敏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卫军撤回对被告边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原告是否听清,有无异议?原:听清,无异议。审:核对笔录,若无出入请签名、捺印确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