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微民初字第175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付正强与夏传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正强,夏传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微民初字第1759-1号原告付正强。被告夏传清。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正强与被告夏传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付正强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夏传清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付正强自愿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付正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1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付正强负担。审 判 长  赵玉山审 判 员  安太良人民陪审员  华 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