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微民初字第175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付正强与夏传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正强,夏传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微民初字第1759-1号原告付正强。被告夏传清。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正强与被告夏传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付正强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夏传清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付正强自愿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付正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1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付正强负担。审 判 长 赵玉山审 判 员 安太良人民陪审员 华 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