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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简阳执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吴纯中申请执行何华清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3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纯中,何华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简阳执字第3-3号申请执行人吴纯中,男,1963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简阳市。被执行人何华清,男,1963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简阳市。申请执行人吴纯中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何华清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简阳民初字第195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中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汽车1辆和冻结银行存款11556.12元。现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即“何华清在2015年2月16日支付吴纯中32000元,在2015年4月30日前付清全部案款”,申请执行人吴纯中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简阳执字第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勇审判员 钟 山审判员 施奇俊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都大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