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040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北京福海祥瑞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天津时尚新世界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福海祥瑞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天津时尚新世界购物广场有限公司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0407号原告北京福海祥瑞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高科技园区西井路3号3号楼4523房。法定代表人孟令宝,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启艳,天津天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时尚新世界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住天津市南开区东马路13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福海祥瑞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天津时尚新世界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福海祥瑞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福海祥瑞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6元,减半收取148元,由原告北京福海祥瑞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傅美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路本案所引用的相关法律规定内容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