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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0085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许伟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许伟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00857号罪犯许伟,女,1967年3月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资中县人,现于重庆市女子监狱服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7月29日作出(1999)渝一中刑初字第27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许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财产人民币1万元。该犯不服,提起上诉。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6月28日以(1999)渝高法刑终字第29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1年8月14日交付执行。经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5月13日作出(2004)渝高法刑执字第22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经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9月22日作出(2006)渝五中刑执字第102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经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13日作出(2008)渝五中刑执字第3129号刑事裁定减去作出(2010)渝五中法刑执字第298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经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29日作出(2012)渝五中法刑执字第164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缩减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经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20日作出(2013)渝五中法刑执字第422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8年1月12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女子监狱于2015年2月2日提出(2015)重女狱减字第28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建议称,罪犯许伟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劳动改造较好,认真学习,有悔改表现,提请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经审理查明,罪犯许伟在服刑期间获记功3次行政奖励。上述事实有奖励审批表、主管民警证实材料、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许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完成生产任务好,并获得记功等行政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许伟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平审 判 员  余 梅代理审判员  贾秀春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霁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