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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中法劳终字第87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石术华与深圳市西部公共汽车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石术华,深圳市西部公共汽车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中法劳终字第87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石术华。委托代理人杨紫玲,广东劳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西部公共汽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甫伶,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马晓燕,广东中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万仰韬,广东中熙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石术华为与被上诉人深圳市西部公共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部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4)深宝法劳初字第2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要求依法改判。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本院二审审理查明,原审查明的事实清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另查明,西部公司主张双方劳动关系解除时间应为《解除员工劳动合同通知书》作出的时间,即2014年6月20日,但其未提交证据证明石术华于2014年6月20日即已收到该解除通知,故本院仍以石术华收到解除通知的日期,即2014年6月30日作为双方劳动关系解除时间。本院认为,石术华与西部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的劳动权利义务依法应受劳动法律法规的调整。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西部公司辞退石术华是否合法。西部公司于2014年6月30日以石术华参与封堵车站路口,影响公司正常营运秩序,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将其辞退。石术华上诉称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与事实不符,不应作为裁判的主要依据。对此,本院认为,首先,公安机关作为事发当时的处理机关,其出具的《情况说明》属于书证,具有较高的证明力,且西部公司提交的经石术华确认的视频截图亦显示石术华确实存在参与拉横幅、堵路的行为,故石术华存在封堵路口的事实足以认定。对于石术华关于该罢工事件事出有因,其后果应由西部公司承担,且西部公司的解雇行为缺乏法律依据,属违法辞退的上诉主张,本院认为,石术华因薪酬制度、福利待遇等问题与西部公司发生纠纷,石术华对此可以向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反映,也可以通过劳动仲裁、诉讼的法律途径解决,但石术华却采取过激手段,在公交车辆的始发站口及公共交通道路上封堵,导致公交车辆无法正常驶出,陷入停顿,必然对该线路公交运营秩序造成严重影响。石术华的该行为已构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及劳动纪律,西部公司以此为由辞退石术华并无不当。石术华要求西部公司撤销解除通知,恢复劳动关系以及支付2014年6月19日之后的工资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上诉人石术华的上诉请求,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石术华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彭    琛审判员 张  永  彬审判员 王  晋  海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晓露(兼)附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