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保刑执字第226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董连超交通肇事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董连超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保刑执字第2260号罪犯董连超,河北省保定市南市区人,现在河北省太行监狱服刑。河北省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八日作出(2011)北刑初字第11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董连超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辛凯亮及被告人董连超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均不服,提出上诉。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作出(2011)保刑终字第35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河北省太行监狱于2015年1月7日,以该犯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年1月2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董连超在服刑期间,于2012年9月12日至2014年4月15日,被评为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获计分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4次,获单项记功奖励2次。有奖励证书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董连超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1月21日起至2015年2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国芳代理审判员 段 超代理审判员 王志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向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