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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渝北法民初字第1187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欧红玲与李享信、冯金平、何四海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红玲,何四海,冯金平,李享信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渝北法民初字第11878号原告欧红玲,女,1971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委托代理人蒋世菊,重庆市渝北区兴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刘有明,重庆市渝北区兴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何四海,男,1968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被告冯金平,男,1979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被告李享信,男,1967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原告欧红玲与被告李享信、冯金平、何四海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4年8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赵金阁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后因被告何四海下落不明,本院依法裁定本案转入普通程序继续审理,并于2015年2月2日向原告欧红玲送达了《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要求原告欧红玲在指定期限内向本院补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欧红玲在收到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限内补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出减、缓、免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欧红玲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诉讼费用,应按撤诉处理。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已收150元,退还75元,由原告欧红玲负担75元。审 判 长  赵金阁人民陪审员  李有忠人民陪审员  李国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何西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