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宛行执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南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被申请人南阳市恒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阳市恒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宛行执字第41号申请人南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王吉波,任该局局长。被申请人南阳市恒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学信,任该公司经理。地址:南阳市中心医院院内。申请人南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被申请人南阳市恒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一案,南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宛人社监罚字(2014)263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被申请人南阳市恒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处罚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南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当事人自行协商后,申请人已经向申请人缴纳了罚款,现申请人申请撤回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如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南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宛人社监罚字(2014)263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嘉川审判员 康 彦审判员 杨 洋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马彦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