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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宽民初字第142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24

案件名称

孙向勇、史文秀与刘秀鹏、李东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向勇,史文秀,刘秀鹏,李东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宽民初字第1420号原告孙向勇,现住长春市宽城区。公民身份号码×××。原告史文秀。公民身份号码×××。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成彦,吉林张成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秀鹏,现住长春市宽城区。公民身份号码×××。被告李东茹,住长春市绿园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解放大路38号。负责人张永哲,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向勇、史文秀诉被告刘秀鹏、李东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向勇、史文秀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孙向勇、史文秀提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向勇、史文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向勇、史文秀负担。审 判 长  徐纪颖代理审判员  陈 颖代理审判员  李 萌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