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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法民一初字第85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原告黄某某与被告黄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黄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新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法民一初字第855号原告黄某某,女,1972年12月24日出生。被告黄某甲,男,1972年9月2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与被告黄某甲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黄某某于2015年2月12日以考虑到小孩成长,愿给彼此一次机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中,原告黄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审判员  郑春荣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佩附本民事裁定书所援引的法律条文原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