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邹民初字第291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边永烁与黄志强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边永烁,黄志强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邹民初字第2913号原告边永烁,男,2011���12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邹城市。法定代理人边长艳(系原告之父),男,1988年5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邹城市。委托代理人赵连栋,邹城圣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志强,男,1966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邹城市。原告边永烁与被告黄志强健康权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撤诉并无不当,按照法律规定,准许原告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边永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4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存来审 判 员 侯祥森人民陪审员 王广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