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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山民执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李淮荣与黄欣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淮荣,黄欣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山民执字第7号申请执行人李淮荣,女,1953年4月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黄欣莹,女,1988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淮荣与被执行人黄欣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多方调查,又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无法继续进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山民初字第107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侯 轶审判员 杜晓华审判员 石仲海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