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平民初字第219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黄小春与平江县洪家冲采石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小春,平江县洪家冲采石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六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平民初字第2194号原告黄小春,农民。委托代理人欧得良。被告平江县洪家冲采石场。法定代表人李振洲,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勇兵。原告黄小春诉被告平江县洪家冲采石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袁欣欣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张彩霞、人民陪审员方再生共同组成合议庭,将本案与余代文诉被告平江县洪家冲采石场民间借贷纠纷以及吴妙妃诉被告平江县洪家冲采石场民间借贷纠纷三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书记员杨梅担任记录。原告黄小春及其委托代理人欧得良、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李勇兵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1年被告因石场开采急需资金周转,先后二次在原告处借现金人币25万���,并出具借条,被告借款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可被告总以石场经营不景气为由,一直拖着未付。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借款人民币25万元及其利息,并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以此证实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借条二份,以此证实被告向原告借款250000元的事实。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还向本院书面申请证人唐某出庭作证,本院根据原告的申请通知了上述证人到庭作证。证人唐某到庭陈述,证人和原告相某2011年6月3日,原告对证人说被告单位员工刘某因被告要建配电房找原告借款,原告当时没钱就要证人借给原告50000元,证人带50000元现金借给了原告,原告随即将那50000元转借给了刘某,刘某即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并加盖了被告印章。被告辩称:对借款形成不���清楚,且该借款已超过诉讼时效,请法院查明案件事实,依法处理。被告未向本院提供证据。经庭审质证,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对原告提供的证据2,被告有异议,认为借款已超过诉讼时效且真实性难确认,本院认为,借条加盖了被告单位印章,且有被告单位员工刘某签名,被告并无证据证实条据不真实,故本院对该证据予以采信。被告对原告申请的证人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双方当事人的庭审陈述,本院确认如下事实:被告平江县洪家冲采石场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一家合伙企业,该企业成立于2010年7月14日。被告因需资金周转分别于2011年6月3日和11月20日借原告人民币50000元和200000元,并均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加盖了被告单位印章。借款后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被告至今未付分文。原告遂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共计250000元,并均出具了借条,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且合法有效,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合理合法应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借款利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的规定,因借条上并未约定利息,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借款利息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抗辩称,原告所称借款已超过诉讼时效,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条并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可随时向法院主张权利,故对被告该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平江县洪家冲采石场偿还原告黄小春借款人民币250000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给付内容,限被告平江县洪家冲采石场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到平江县人民法院履行款帐户:(开户行:湖南平江汇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帐号:28×××02,收款人:平江县国库集中支付局)。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5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袁欣欣审 判 员 张彩霞人民陪审员 方再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杨 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