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阳西法民初字第19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梁炼记与谢承希、胥雅曦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炼记,谢承希,胥雅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西法民初字第190号原告:梁炼记,男,汉族,住阳江市江城区。被告:谢承希,又名谢国彪,男,汉族,户籍地:阳江市江城区,经常居住地:阳西县。被告:胥雅曦,女,汉族,户籍地:阳江市江城区,经常居住地:阳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梁炼记诉被告谢承希、胥雅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梁炼记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梁炼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炼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0元,由原告梁炼记负担。审判员  程美然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昌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