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县执字第27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于淑燕、任洪伟等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长县执字第271-2号申请执行人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肖泽甫,董事长。被执行人于淑燕。被执行人任洪伟(系于淑燕之夫)。被执行人沈阳宝隆混凝土构件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兴明街34号。法定代表人王凤英,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长县民初字第102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3月24日依法向被执行人于淑燕、任洪伟、沈阳宝隆混凝土构件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下列义务:1、由被执行人于淑燕、任洪伟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垫付款1198340元及违约金16548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由被执行人沈阳宝隆混凝土构件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由三被执行人共同承担本案的受理费853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16038元。逾期,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2014年5月16日,本院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查封、扣押了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沈阳宝隆混凝土构件有限公司所有的辽A××××ד三一牌”SY5310THB-46型混凝土泵车壹台。2014年9月9日,本院依法委托湖南中康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沈阳宝隆混凝土构件有限公司所有的上述车辆进行了评估鉴定,评估结论为该车的评估现值为1716800元。2014年5月9日,本院依法委托对该车进行了拍卖,经2014年12月8日、2015年1月4日两次公开拍卖,均因无人报名而流拍。申请执行人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同意以第二次拍卖保留价1630960元接受该车抵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沈阳宝隆混凝土构件有限公司所有的牌照号为辽A××××ד三一牌”SY5310THB-46型混凝土泵车壹台作价163096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抵偿债务。二、牌照号为辽A××××ד三一牌”SY5310THB-46型混凝土泵车壹台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双方当事人之日起转移至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三、申请执行人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肖 强审判员 梁 军审判员 文罗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韩 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