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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雄民初字第025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原告田秋生与被告杨铁乱、谭润兰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秋生,杨铁乱,谭润兰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雄民初字第0254号原告:田秋生,男,1964年8月15日生,汉族,雄县大营镇东河营村4区***号。被告:杨铁乱,男,成年,雄县大营镇后营村。被告:谭润兰,女,成年,雄县大营镇后营村,系被告杨铁乱之妻。原告田秋生与被告杨铁乱、谭润兰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田秋生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秋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占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马 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