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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大民一初字第0067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万某、魏某甲与陈某、魏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某,魏某甲,陈某,魏某乙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大民一初字第00670号原告:万某,男,1992年3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原告:魏某甲(系万某母亲),女,1969年6月22日生,汉族,住址同上。以上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赵其高,淮南市田家庵区舜耕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某,女,1991年9月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被告:魏某乙(系陈某母亲),女,1969年3月5日生,汉族,住址同陈某。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龙怀,凤阳县武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万某、魏某甲���被告陈某、魏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万某、魏某甲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万某、魏某甲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某、魏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万某、魏某甲负担。审判员  马金花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夏兆恒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