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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净开民初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齐海滨、冯淑芝与徐颖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海滨,冯淑芝,徐颖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净开民初字第5-3号原告齐海滨,住长春市。原告冯淑芝,住长春市。被告徐颖多,住长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齐海滨、冯淑芝诉被告徐颖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更换担保物申请,要求对已提供的案外人初明华名下房屋(位于长春市朝阳区西朝阳路X号,房屋产权证号:长房权字第XXXXXXXX**号,面积135.47平方米,丘地号:X-XX/XXX-XXXXX)、案外人刘凤廷名下房屋(位于长春市朝阳区西朝阳路X号,房屋产权证号:长房权字第XXXXXX**号,面积86平方米,丘地号:X-XX/XXX-XXXXX)两项担保物予以解封,并提供案外人朱鹏民名下房屋(位于经济技术开发区会展大街东福临家园(西区)一期XX【幢】XXXX号房,房屋产权证���:长房权字第XXXXXXXX**号,面积133.24㎡,丘地号:X——XX/XX——XXXXXX)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案外人朱鹏民名下房屋(位于经济技术开发区会展大街东福临家园(西区)一期XX【幢】XXXX号房,房屋产权证号:长房权字第XXXXXXXX**号,面积133.24㎡,丘地号:X——XX/XX——XXXXXX)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王 勇审 判 员  张 颖代理审判员  苗秀秀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