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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商)初字第0309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北京以马内利商贸有限公司与北京弘高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以马内利商贸有限公司,北京弘高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商)初字第03097号原告北京以马内利商贸有限公司,住北京市丰台区城南嘉园益城园16号楼7层1-0702。法定代表人盛杰。被告北京弘高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北京市昌平区长陵镇政府北侧院内。法定代表人何宁。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以马内利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弘高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五百一十二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杜春龙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