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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中法民一终字第93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黄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穗中法民一终字第93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女,197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登记住址:广州市花都区。委托代理人:李院锋,广东古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梁晓璇,广东古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某,男,1970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登记住址:广州市花都区。上诉人刘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2014)穗花法山民初字第007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双方当事人同意离婚;二、女儿黄某甲、儿子黄某乙由刘某抚养至18岁;三、两个小孩的抚养费,每一小孩按每个月1500元给付,共计270000元;四、一审判决刘某应给付黄某房款补偿金250000元、粤a×××××号牌小轿车的补偿款75000元,刘某无需支付,用以抵扣黄某应给付的两个小孩的抚养费270000元,刘某不得再向黄某主张两个小孩的抚养费,黄某不得再向刘某主张广州市花都区建设北路90号508房和粤a×××××号牌小轿车的补偿金;五、广州市花都区建设北路90号508房及粤a×××××号牌小轿车所有权归刘某所有,广州市花都区花山油泵油咀维修点所有权归黄某所有;六、一审判决黄某须给付广州市花都区花山油泵油咀维修点的补偿金15000元,刘某不再收取;七、刘某必须协助黄某办理户口相关事宜;八、本协议经双方签名立即生效。一审案件受理费1563,由上诉人、被上诉人各负担781.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25元,减半为512元,由上诉人、被上诉人各负担256元。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许 群审 判 员  杨玉芬代理审判员  李 婷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胡国劲许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