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泗刑初字第0011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沈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泗刑初字第00114号公诉机关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沈某,男,汉族,中专文化,农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6月13日被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30日被泗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5年1月29日经泗县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以泗检刑诉(2015)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2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晓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2月3日8时37分,被告人沈某无证驾驶两轮摩托车行至泗县草沟西大梁村路段时,碰到行人赵某某,造成赵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沈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书证、证人证言、责任认定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和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认为被告人沈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提请本院对其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内惩处。被告人沈某当庭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和事实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3日8时37分,被告人沈某无证驾驶两轮摩托车带着张某沿329省道由东向西行驶,行至泗县草沟西大梁村路段时,观察疏忽,操作不当,碰到由南向北过路行人赵某某,造成被害人赵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经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责任事故认定,被告人沈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沈某与被害人赵某某亲属达成和解协议,赔偿被害人亲属88000元,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到案经过、前科证明、户籍证明等,证人孙某某、胡某某、张某等人证言和泗县公安局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勘验笔录、事故现场图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采取措施不当,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后果,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与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该被告人系过失犯罪,在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对其判处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沈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孙雪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石 济 荣附相关《刑法》条文: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一条:对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一款: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