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法民初字第0109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原告杨毅与被告龙若愚,张佩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毅,张佩莹,龙若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法民初字第01096号原告杨毅,男,1983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张佩莹,女,1983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龙若愚,男,1984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毅与被告龙若愚、张佩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毅于2015年2月1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毅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杨毅负担。代理审判员 范登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江 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