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内中民初字第70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贺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中民初字第703号原告贺某,女,1980年8月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谢吉才,四川经和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男,1978年3月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贺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贺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红雷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