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邓法执字第62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林峰、李向荣、林燕与梅建国为医疗损害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峰,李向荣,林燕,梅建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邓法执字第628号申请人林峰,男,生于1974年10月2日,汉族,住邓州市。申请人李向荣(林峰岳母),女,生于1942年3月15日,汉族,住邓州市。申请人林燕(林峰女儿),男,生于1999年9月10日,汉族,住邓州市。被执行人梅建国,男,生于1955年1月27日,汉族,住邓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林峰、李向荣、林燕申请执行梅建国为医疗损害纠纷一案,向被执行人送达了传票、报告财产令、执行通知书,在执行中,经申请人林峰、李向荣、林燕同意本案可以延期执行。此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案应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2)邓法民初字第41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 冬审判员 段士海审判员 刘功俄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丁东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