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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杏民初字第0048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棘宇与张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棘宇,张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杏民初字第00480号原告棘宇,男,1973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个体。被告张兰,女,住太原市杏花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棘宇与被告张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棘宇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棘宇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棘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3元,由原告棘宇负担。审判员 吉 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贾江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