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杏民初字第0048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棘宇与张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棘宇,张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杏民初字第00480号原告棘宇,男,1973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个体。被告张兰,女,住太原市杏花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棘宇与被告张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棘宇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棘宇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棘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3元,由原告棘宇负担。审判员 吉 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贾江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