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衢江执民字第23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项素科与王琳、林青青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项素科,王琳,林青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衢江执民字第236号申请执行人项素科,居民。被执行人王琳。被执行人林青青。项素科与王琳、林青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11日作出的(2013)衢江商初字第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项素科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义务人王琳、林青青支付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按判决书确定的利率计算),支付律师代理费损失4000元,支付案件受理费163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拍卖了被执行人林青青所有的浙H×××××轿车,支付给申请执行人项素科执行款23745元。另查明,被执行人王琳下落不明,被执行人王琳、林青青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项素科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向本院提出对本案终结执行的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衢江执民字第236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仲 巍执 行 员  周乃田代理执行员  李新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