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海执字第144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徐思广与徐在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1
法院
海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思广,徐在庆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海执字第1443-1号申请执行人徐思广被执行人徐在庆本院于2014年11月2日作出的(2014)海执字第1443号的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徐在庆在中国农业银行海阳市留格庄分理处的存款2700元,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徐在庆在中国农业银行海阳市留格庄分理处存款27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辛 洪 波审判员 王 天 池审判员 杨 东 学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邵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