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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都潘民初字第0015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陈建法、韩士富与韩士富、吴长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建法,韩士富,吴长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都潘民初字第00158号原告陈建法,居民。被告韩士富,居民。被告吴长英,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建法诉被告韩士富、吴长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建法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经本院催交,仍未交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诉讼处理。代理审判员  杨淑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姚 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