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民初字第28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汤漫洪与张合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怀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漫洪,张合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怀民初字第289号原告汤漫洪。被告张合兴。原告汤漫洪与被告张合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建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汤漫洪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合兴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汤漫洪诉称:被告张合兴向我借款125000元,约定还款到期后,我多次找被告索要借款,被告总以各种理由拖欠至今未付,无奈,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张合兴给付我借款125000元及利息,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向法庭提供借条1份。被告张合兴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和证据。原告向法庭提供的证据,经本院审查,符合证据要求,具有证据效力。根据上述有效证据,以及当事人当庭陈述,本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28日被告张合兴向原告汤漫洪借款25000元,之后又借款100000元,并于2014年9月27日向原告汤漫洪出具借条一份,双方约定如到2014年12月1日不能归还借款,被告张合兴自愿用其奥迪A4(车号为冀E×××××)轿车抵顶欠款。后被告张合兴未能归还欠款,原告于2015年1月27日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欠款125000元,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合法的债务应当偿还。被告向原告借款,并出具借条,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应当按时偿还原告借款。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欠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合兴归还原告汤漫洪欠款125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9月28日起至实际给付欠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如果未按本院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2800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缴纳,被告应在履行上述给付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建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郝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