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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榆刑初字第70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庞建兵抢劫罪,庞建兵盗窃罪等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建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榆刑初字第706号公诉机关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庞建兵,曾用名“刘建斌”,捕前系榆次区张庆乡永康村村民,住。2000年4月因犯抢劫罪、故意杀人罪被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1000元,2008年7月1日刑满释放。2013年1月25日因吸毒被忻州市神池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两年(未执行)。2014年5月9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晋中市公安局榆次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6月1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晋中市看守所。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以榆检公诉刑诉(2014)第5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庞建兵犯抢劫罪、盗窃罪、敲诈勒索罪、妨害公务罪,于2014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海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庞建兵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3年7月左右的一天下午,张庆乡金龙幼儿园校长许某和幼儿园老师成丽芳到张庆乡永康村庞建兵家中收取庞建兵女儿上学的学费,被告人庞建兵以幼儿园到处宣扬其不交孩子的学费,诋毁名誉为由,用砍刀殴打许某并且扣押其面包车,威胁许某写了一张一万多元欠条作为名誉损失赔偿,许某在威胁下,被迫通过中间人魏晓刚给了庞建兵3000元现金。2、2013年9月10日中午,张庆派出所接到报警电话称张庆乡永康村庞建兵涉嫌吸毒,民警胡毅、毕瑞、梁振宇等前往庞建兵住所并依法对其进行检查,被告人庞建兵不仅拒绝接受检查,还手持砍刀劈向民警梁振宇,民警梁振宇用手中的镐棒进行抵挡,在抵挡过程中梁振宇的镐棒被庞建兵劈断并趁机翻墙逃跑。3、2013年10月16日上午,张庆派出所接到报警电话称张庆乡永康村吸毒人员庞建兵在永康村侯仁英家要钱,民警梁波,李瑞生等前往侯仁英住所并依法对庞建兵进行检查,被告人庞建兵不仅拒绝接受检查,还手持砍刀劈向出警民警,民警梁波和李瑞生手持警棍进行防卫,被庞建兵用砍刀逼到大门口,庞建兵趁机沿着水渠逃跑。4、2013年1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庞建兵盗窃张庆村村民吴秋梅拴于家门附近的一只奶山羊(价值1000元),后该羊以300元钱卖于张庆村的田明生,田明生后来在大队广播中听说吴秋梅的羊被盗主动将羊还回吴秋梅。5、2013年1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庞建兵来到张庆乡永康村张某的家中撬了其正房三个门和西房一个门,盗窃了一个大蒸锅,三个普通锅,20多斤黄豆,炉子上的铁圈和火钩及下面的铁抽屉,一个大铝盆,三斤黄豆油,两张白色羊皮,两个被子,一台电磁炉(2011年花380元购买),现金100元,后庞建兵将两个盗窃的被子以1000元卖给同村的郭润梅。经榆次区物价局鉴定,一个铝蒸锅价值15元,一个铝盆价值约30元,三个铝锅价值分别为10元,8元,8元,20斤黄豆价值约60元,3斤黄豆油价值约12元,两只被子价值约618元。(井盖,羊皮,炉子上的铁圈等物因实物信息不祥无法鉴定)。6、2014年2月7日上午9时,被告人庞建兵乘坐刘军的红色捷达牌出租车(车牌号为晋A×××××),从太原市小店区北格镇大街前往榆次区张庆乡永康村,半个小时后刘军开的出租车到达永康村,庞建兵让刘军把车开入巷子掉头,在车上庞建兵用手将刘军的头按到汽车驾驶员位置的车玻璃上用疑似匕首的东西架到其脖子处对刘军实施了抢劫,共抢劫了900多元现金。7、2014年4月20日的一天,被告人庞建兵到太原市小店区北格镇北格村新合作超市门口盗窃马某停于超市门口的一辆红色东南雅马哈电动自行车(价值1680元),并将该车以430元卖给张庆村村民张文革。8、2014年5月7日早晨8时许,榆次区张庆乡永康村村民李素花打开院门准备倒垃圾时,被告人庞建兵进入其院内用拳头殴打李素华的头部,其丈夫田秀生听到出来后被与庞建兵同行的李三黑(身份未确定,在逃)抱住腰部无法行动,随后庞建斌抢夺了李素华身上财物后与李三黑逃离现场。被抢财物有铜手镯一个(黄色,克数不祥,是2014年4月30日在蕴华街以200元购买),玉珠项链一条(为兰色与白色玉珠串成,是2014年5月1日在蕴华街以140元购买),现金100元。9、2014年5月8日上午,被告人庞建兵骑一辆白色自行车到张庆村村民杨斌宾的修理铺,盗窃一辆银白色的建设牌摩托车(价值600元),并将自己所骑的自行车放于修理铺。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的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庞建兵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盗窃罪、敲诈勒索罪、妨害公务罪,提请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惩处。被告人庞建兵辩称,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三起和第七起犯罪是事实,第一起、第二起、第六起事实有出入,第四起、第五起、第八起、第九起不是事实。经审理查明,1、2013年7月左右的一天下午,张庆乡金龙幼儿园校长许某和幼儿园老师成丽芳到张庆乡永康村庞建兵家中收取庞建兵女儿上学的学费,被告人庞建兵以幼儿园到处宣扬其不交孩子的学费,诋毁名誉为由,用砍刀殴打许某并且扣押其面包车,威胁许某写了一张一万多元欠条作为名誉损失赔偿,许某在威胁下,被迫通过中间人魏晓刚给了庞建兵3000元现金。2、2013年9月10日中午,张庆派出所接到报警电话称张庆乡永康村庞建兵涉嫌吸毒,民警胡毅、毕瑞、梁振宇等前往庞建兵住所并依法对其进行检查,被告人庞建兵不仅拒绝接受检查,还手持砍刀劈向民警梁振宇,民警梁振宇用手中的镐棒进行抵挡,在抵挡过程中梁振宇的镐棒被庞建兵劈断并趁机翻墙逃跑。3、2013年10月16日上午,张庆派出所接到报警电话称张庆乡永康村吸毒人员庞建兵在永康村侯仁英家要钱,民警梁波,李瑞生等前往侯仁英住所并依法对庞建兵进行检查,被告人庞建兵不仅拒绝接受检查,还手持砍刀劈向出警民警,民警梁波和李瑞生手持警棍进行防卫,被庞建兵用砍刀逼到大门口,庞建兵趁机沿着水渠逃跑。4、2013年1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庞建兵盗窃张庆村村民吴秋梅拴于家门附近的一只奶山羊(价值1000元),后该羊以300元钱卖于张庆村的田明生,田明生后来在大队广播中听说吴秋梅的羊被盗主动将羊还回吴秋梅。5、2013年1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庞建兵来到张庆乡永康村张某的家中撬了其正房三个门和西房一个门,盗窃了一个大蒸锅,三个普通锅,20多斤黄豆,炉子上的铁圈和火钩及下面的铁抽屉,一个大铝盆,三斤黄豆油,两张白色羊皮,两个被子,一台电磁炉(2011年花380元购买),现金100元,后庞建兵将两个盗窃的被子以1000元卖给同村的郭润梅。经榆次区物价局鉴定,一个铝蒸锅价值15元,一个铝盆价值约30元,三个铝锅价值分别为10元,8元,8元,20斤黄豆价值约60元,3斤黄豆油价值约12元,两只被子价值约618元。(井盖,羊皮,炉子上的铁圈等物因实物信息不祥无法鉴定)。6、2014年2月7日上午9时,被告人庞建兵乘坐刘军的红色捷达牌出租车(车牌号为晋A×××××),从太原市小店区北格镇大街前往榆次区张庆乡永康村,半个小时后刘军开的出租车到达永康村,庞建兵让刘军把车开入巷子掉头,在车上庞建兵用手将刘军的头按到汽车驾驶员位置的车玻璃上用疑似匕首的东西架到其脖子处对刘军实施了抢劫,共抢劫了900多元现金。7、2014年4月20日的一天,被告人庞建兵到太原市小店区北格镇北格村新合作超市门口盗窃马某停于超市门口的一辆红色东南雅马哈电动自行车(价值1680元),并将该车以430元卖给张庆村村民张文革。8、2014年5月7日早晨8时许,榆次区张庆乡永康村村民李素花打开院门准备倒垃圾时,被告人庞建兵进入其院内用拳头殴打李素华的头部,其丈夫田秀生听到出来后被与庞建兵同行的李三黑(身份未确定,在逃)抱住腰部无法行动,随后庞建斌抢夺了李素华身上财物后与李三黑逃离现场。被抢财物有铜手镯一个(黄色,克数不祥,是2014年4月30日在蕴华街以200元购买),玉珠项链一条(为兰色与白色玉珠串成,是2014年5月1日在蕴华街以140元购买),现金100元。9、2014年5月8日上午,被告人庞建兵骑一辆白色自行车到张庆村村民杨斌宾的修理铺,盗窃一辆银白色的建设牌摩托车(价值600元),并将自己所骑的自行车放于修理铺。认定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当庭质证、核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许某的报案书及侦查机关对许某、成丽芳的询问笔录。许某开的一个幼儿园叫张庆乡金龙幼儿园,成丽芳在该幼儿园上班。2013年7月左右的一天,该二人去永康村庞建兵家要孩子上学的管理费和园服费用400多元,庞建兵不给学费还说该等在村里到处宣扬,损坏了他的名誉,用砍刀威胁许某写下一万多的欠条作为赔偿,后许某通过魏晓刚给了庞建兵3000元才解决此事。2、魏晓刚在侦查机关的询问笔录。2013年7月份左右一天傍晚,庞建兵开着许某的面包车来到该家,该出去看见庞建兵开着的车驾驶座旁边还放着一把大砍刀,庞建兵的老婆在副驾驶上坐的,许某与一名女子在后排坐的,庞建兵问该说:“许某给我打了一张17000元的欠条算数吗?”,该就说:“什么欠条了?”,庞建兵说:“许某说我坏话了,是名誉损失费”,该说:“你这拿的刀子逼人写的欠条多少钱也不算,赶快把人放了,这样做是违法的”,后来庞建兵就让许某把车开走了。第二天许某给该打电话让该和庞建兵说一说,这事就算了吧,该和庞建兵说了,庞建兵说让许某给他3000块钱就没事了,后来该问许某拿了3000块钱给了庞建兵,问庞建兵要欠条,庞建兵说撕了。3、梁振宇的报案书及晋中市公安局榆次分局张庆派出所民警胡毅、毕锐、梁振宇、张海波的询问笔录。2013年9月10日该所接群众匿名电话举报称,张庆乡永康村村民庞建兵涉嫌吸食毒品,接到举报后,该所值班民警胡毅副所长带领民警毕锐、梁振宇、张海波身着警服驾驶警车迅速前往庞建兵的住所。该等打开庞建兵家大门进入院内时,庞建兵手持一把砍刀从屋内冲出来,胡毅掏出工作证向其亮明身份说:“庞建兵,我们是榆次公安分局张庆派出所的民警,现依法对你进行口头传唤,请你配合到张庆派出所接受检查。”庞建兵手持砍刀由上向下向站在前面的梁振宇劈来,梁振宇拿手中的镐棒抵挡,庞建兵再次劈来,镐棒被劈成两截,该等退出院外后,胡毅向院内喊话,要求庞建兵配合,经多次喊话后院内没有回答,该等再次进入院内,发现庞建兵已翻墙逃跑了。4、李瑞生的报案书及晋中市公安局榆次分局张庆派出所民警梁波、协管员李瑞生的询问笔录。2013年10月16日上午8时50分左右,该所接侯仁英的儿子电话举报称,永康村的吸毒人员庞建兵在侯仁英家中要钱,接到报警后,梁波就带上协管员李瑞生身着警服驾驶警车前往侯仁英家,将警车堵在侯仁英家大门口,该等走进院内,庞建兵发现后从旁边的红色电动自行车上抽出一把大砍刀,对该等喊道:“你们是不让我活了”,并用砍刀砍梁波和李瑞生,该二人抽出警棍防卫,并且对庞建兵说:“我们是张庆派出所的民警,你放下手中的武器,接受我们的检查”,但庞建兵不听劝阻,继续用砍刀劈来,该二人被逼退后,庞建兵从门口警车的前机盖处翻出侯仁英家的大门翻过退水渠后逃跑。5、吴秋梅的报案书及在侦查机关的询问笔录。2013年11月的一天下午,该将一只奶羊拴在家门口附近的地里,过了一、两个小时发现羊被盗了,第二天早上该在大队广播室广播说羊丢了,看是否有人知道,该村村民田明生就来告诉该,丢的羊被他买上了,还了300元钱,该不想让田明生赔钱就主动给了田明生300元钱,把羊牵了回去。6、田明生在侦查机关的询问笔录。2013年11月份的一天下午6点多,该在永康村回家的路上遇见该村的庞建兵牵着一只奶山羊,庞建兵对该说:“把这只奶山羊卖给你吧,300来块钱”。该说:“不是你从咱们村偷上的吧?”庞建兵说不是,是从太原牵回来的,该考虑那只奶山羊可能是永康村的,该先买下,看谁家丢了就给人家还回去,就给了庞建兵300元钱,将奶山羊牵回家了。第二天早上该听见村里广播说张改生家丢了一只奶羊,该就马上把奶羊还给了张改生,张改生给了该300元钱。7、张某在侦查机关的询问笔录。2013年12月份的一天,该儿子回到家中发现院门好的,可正房的三个门和西房的一个门的门锁被撬,经清点丢失一个大蒸锅,三个普通锅,20多斤黄豆,炉子上的铁圈和火钩及下面的铁抽屉,一个大铝盆,三斤黄豆油,两张白色羊皮,两个被子,一台电磁炉,现金100元。8、郭润梅在侦查机关的询问笔录。2013年12月份的一天,该准备倒垃圾时遇见同村的庞建兵,庞建兵说:“你干嘛去呀,我卖给你两个被子吧”,该考虑也准备买被子呀,就说:“多少钱一个了?”庞建兵说500块钱一个,该就让庞建兵把被子拿过来,该给了庞建兵1000元钱。9、刘军的报案书及在侦查机关的询问笔录、辨认笔录。2014年2月7日上午9点左右,该驾驶出租车从太原市小店区北格镇拉了一名男子去榆次区永康村。20多分钟后到了永康村的一个巷子口,那名男子让该掉头,该开车掉头后还没有来得及摘挡,那名男子用左手摁住该的右脸,将该的头摁在驾驶员位置的玻璃上,右手从裤子右口袋内拿出一个感觉像是一个小匕首匕到该的右脖子上说:“拿钱”,该用左手从方向盘下面的小兜兜内拿出了100多元给他,那个男子又说:“再拿”,该说没有了,那名男子就用右手摸了一下该的右裤子口袋,感觉有钱,就用左胳膊卡住该的脖子,用右手将该裤子右口袋内的850元左右的钱掏了出来,朝该右脸上打了一拳后跑了。该从侦查人员事先准备好的12张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中辨认出抢劫该的犯罪嫌疑人庞建兵10、马某的报案书及在侦查机关的询问笔录。2014年4月27日中午12点15分左右,该把电动摩托车放到太原市小店区北格镇北格村新合作超市门口,拔了车钥匙,进了超市买东西,过了约一分半该出来发现放在超市门口的电动摩托车被盗。11、张文革在侦查机关的询问笔录。2014年4月20日左右的一天晚上,庞建兵骑的一辆紫色电动车来到该家和该说:“老大,借我点钱吧,我孩子病了,我没钱给他看病”,该说该没有钱,庞建兵说:“我把电动车抵押在你这里,你先借我点钱,我过两天还你”,该说:“你这电动自行车是谁的?”庞建兵说:“电动车是我妹妹的”,该就从家里拿了430元给了庞建兵,庞建兵拿的钱就走了。12、李素花的报案书及李素花、田秀生在侦查机关的询问笔录。2014年5月7日早上8点左右,李素花准备出门倒垃圾,一出门就被庞建兵用沙子扔到脸上,李三黑在后面跟的,庞建兵说:“让你去报案,全村人谁也怕我,谁也不敢报案就你敢”,边说边用拳头打了李素花脸部四、五拳,该丈夫田秀生听见后捡起院子里的煤球砸庞建兵和李三黑,李三黑抱住田秀生的腰不让他动,庞建兵把李素花推倒,李素花的一只鞋掉在地上,庞建兵捡起李素花的鞋打了李素花头部七、八下,用脚踢了李素花胳膊七、八脚,拽下李素花右胳膊上的铜手镯和脖子里的玉珠项链,并掏了李素花上衣口袋里的100元钱,跑出了李素花家。13、杨斌宾的报案书及在侦查机关的询问笔录。2014年4月底客户梁俊斌推来他的银白色摩托修理,该修好后一直放在院子里,2014年5月10日梁俊斌来取车时该才发现摩托车找不到了,该村村民云香看到庞建兵从该的修理部推走了一辆摩托车,而且该的院子里多了一辆白色自行车。14、李云香在侦查机关的询问笔录。2014年5月8日上午8点左右,该到杨斌宾的小诊所输液,从窗户看到庞建兵骑的一辆旧自行车进了杨斌宾家院内,将自己的自行车放下,从杨斌宾家院内推了一辆银白色摩托车离开了。15、被告人庞建兵在侦查机关的供述。该交代,2014年刚过了年的一天上午,该从太原市小店区北格镇大街上拦了一辆出租车去榆次区张庆乡永康村,到了村里后,该对出租车司机说:“老大,我玩那个(指吸食毒品)你支援下伙计吧”。出租车司机说:“我开出租车也挣不上几个钱,你看你年纪轻轻的干的点啥了”,该说:“就算我借你的,你给上我100元吧”,该和出租车司机说了好几次,出租车司机才给了该100元,该说不够,再给上60元吧,出租车司机又给了该60元,该才下了车,出租车司机开车走了;2014年3月底的一天,该想偷一辆电动自行车骑,就到太原市小店区北格镇大街上转悠,在大街上看见一辆红色踏板电动自行车停在一家超市门口没有锁,该看周围没有人,该就把这辆电动自行车骑回张庆乡永康村,抵押给了张文革,张文革给了该430元;2013年7、8月份的一天中午12点多,该骑电动车到永康村村长侯仁英家要该2012年修戏台的钱,刚和他老婆说了大约10分钟的话,就看见有一辆警车停在侯仁英家门口,因为该吸食毒品害怕警察抓该,就拿起摩托车踏板上的砍刀冲了出去,有两三名身着警服的民警看见该冲出来就闪开了,该就跑了;2013年7月的一天,幼儿园的许某和一个女的和该老婆吵架,该老婆说幼儿园的老师就没问她要过该孩子上学的费用就到处宣传说该不给,许某说不行给点钱解决,当时让许某打了一个欠条,后来魏晓刚说不能这么做,该就把欠条撕了。16、晋中市公安局榆次分局提取笔录。2014年5月21日,该局侦查人员在杨斌宾修理部提取了银色与黑色相间的自行车一辆;2014年6月5日,提取被庞建兵砍断的镐棒。17、晋中市公安局榆次分局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移交清单。依法扣押张文革持有的紫色雅马哈电动自行车一辆,并发还被害人马某,依法扣押郭润梅持有的被子两条,并发还被害人张某。移交被庞建兵用砍刀劈断的木棍一根,银白色自行车一辆,砍刀一把。18、作案工具砍刀照片、被盗的被子、电动车照片、被砍刀劈断的木棍照片。19、晋中市公安局城区分局路西街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2014年5月8日下午18时许,该所民警根据线索在榆次区张庆乡永康村一居民家中将涉嫌吸食毒品人员庞建斌抓获,后将其带回公安机关,经核查,该人因涉嫌抢劫罪被榆次区公安局于2014年2月8日上网追逃。20、梁俊斌所购建设牌雅马哈摩托车收据、马某所购东南雅马哈电动自行车的收据及保修单21、晋中市第一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书。2014年5月8日,经诊断李素花为头面部外伤。22、榆次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意见书。经鉴定,黑红色东南雅马哈电动自行车在鉴定基准日的价值为人民币1680元;一直奶山羊价值1000元;一个铝蒸锅价值15元,一个铝盆价值约30元,三个铝锅价值分别为10元,8元,8元,20斤黄豆价值约60元,3斤黄豆油价值约12元;两只被子价值约618元;一辆银白色的建设牌摩托车价值600元。23、山西省晋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00)晋中刑初字第2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00年4月19日被告人庞建兵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1000元。24、山西省阳泉第二监狱释放证明书。证实被告人庞建兵2008年7月1日刑满释放。25、被告人庞建兵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相互关联,印证了查明的事实,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本院认为,被告人庞建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价值1000元,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庞建兵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4041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庞建兵以对被害人许某实施威胁的方法,要挟许某写下17000元的欠条并索取3000元,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庞建兵以暴力手段阻碍公安干警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均应予以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对被告人庞建兵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庞建兵的辩护意见与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依法不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庞建兵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9日起至2022年5月8日止)二、被告人庞建兵的作案工具砍刀一把依法予以没收。三、对被告人庞建兵的违法所得人民币8041元予以追缴。本判决对被告人所处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王广文审 判 员  郝玉萍人民陪审员  刘 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桑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