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苍商初字第46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浙江虹泰纸业有限公司管理人与温州揽胜纸业有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虹泰纸业有限公司管理人,温州揽胜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对外追收债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苍商初字第463号原告:浙江虹泰纸业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吕忠仁。委托代理人:何李红、周光治。被告:温州揽胜纸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传改。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虹泰纸业有限公司管理人诉被告温州揽胜纸业有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虹泰纸业有限公司管理人于2015年2月12日以原、被告已经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浙江虹泰纸业有限公司管理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90元,减半收取645元,由浙江虹泰纸业有限公司管理人负担。代理审判员 沈华清二〇一五年���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晓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