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甬慈执民字第4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陆志虎与慈溪市古塘益明农副产品经营部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志虎,慈溪市古塘益明农副产品经营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慈执民字第401号申请执行人:陆志虎。被执行人:慈溪市古塘益明农副产品经营部。经营者:马益明本院执行的(2015)甬慈执民字第401号陆志虎诉慈溪市古塘益明农副产品经营部劳动争议一案中,慈溪市古塘益明农副产品经营部应支付陆志虎18250.00元及2014年3月至2014年6月的社会保险,并承担执行费174.00元。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慈溪市古塘益明农副产品经营部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也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甬慈执民字第40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寿  森  坤审判员 莫  建  江审判员 俞  朝  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单泓斌(代) 来源:百度“”